今天吃早餐時看到一則新聞,頗為難過!
新聞主要是說有些小孩年紀輕輕就揹負上千萬的負債,而這些都是長輩们的負債,
只因不懂法律,所以才讓這些孩子们背負了以死去人的債務!
看到這裡就讓我想起之前還有在念民法的時候,就曾經對這繼承編裡面的法條很不以為然!
我想只有少數人或多或少知道,如果親人過世,留下債務的話,要去辦理拋棄繼承,
甚至有更少數的人是因為之前劉邦友血案,劉妻因為忘記在期限內辦理而負債累累,
新聞大篇幅的報導,才知道說有期限的規定以及可以辦理拋棄繼承!
但卻有多少人知道,其實不應該辦理"拋棄繼承",而是辦理"限定繼承"!
究竟這有何差異?
當時在念民法時有看過一個案例,是一個母親負債千萬後燒炭自殺,想說一了百了,
沒想到這位母親的小孩和丈夫都辦理了拋棄繼承債務後,卻由這位母親的兄弟姐妹來承擔了!
要非常注意的是,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
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,
除非全部的親屬,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),
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,都辦拋棄繼承,成為「無人繼承」時,才能讓全部家屬不用承擔死者債務,
否則 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
重點就是時常會有人想不到自己可能要替N百年都不曾聯絡的親人背負債務?
還有最常聽到的就是出家的人要替自己的親人背負債務,這也是常常會發生的。以為出了家一了百了,
其實這些繼承順序都是還在的!
也有些人會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,以為自己的姐妹或是女兒嫁出去了就不是自家人,
或是自己本身都以為嫁出來,娘家的遺產就沒我份的觀念,
其實都是錯誤的,像這次被報上新聞的,好像就是外祖父所遺留下來的債務讓小孩揹債!
這真的很讓人會忘記的!
最常發生的狀況是:
1.以為已過世的親人沒有負債,而疏忽辦理了遺產拋棄或繼承
2.即使有收到拋棄繼承的通知書,也以為和自己沒有關係而不理會
3.根本不知道有辦理遺產繼承這回事
這也等於讓那些不懂法律的人,太容易因此陷入了負債的狀況阿!
還有一個案例是童養媳,以為已經當了人家的媳婦又幾十年沒聯絡,但卻因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,
最後負債千萬!
所以這證明拋棄繼承真的是一個很莫名又很麻煩的法條,只是台灣法律修修修,不該修的狂修,
該修的從來都不修,也算是世界奇聞了!
說了那麼多,就是要提醒各位,或許你現在用不著,但一定要記住,除非法律有修了,
不然請不要辦理"拋棄繼承" ,這只是會害了其他繼承人,若遇到需要處理遺產請辦理:
限定繼承
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在承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。 如果遺產多於債務,賸餘的遺產就歸繼承人所有;
反之,如果債務多於遺產,未獲清償的債務,繼承人也不用負清償責任,
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替被繼承人償債。而且,更重要的是:
一人辦限定繼承,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!
雖然說民法繼承編上週朝野協商,將未成年改為限定繼承,但修法僅溯及既往三年,
對於繼承超過三年、辛苦背債的人依舊無法解套,其實這根本就該徹底修法,
將限定繼承改為全部的自然人都有這樣的權益,不是單單限定未成年,
而且只有溯及既往三年,也實在是不太合理,應該要完全的溯及既往,
這種事情會爆發出來都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了,也就是說早就一堆人超過三年,
既然要修,何不修的好看點勒?
也許是銀行有給壓力吧QQ"或是黑道也施加壓力!!
但我想這次新聞有出來了,或多或少都會有幫助吧!
倒是...法律系的學生不知道該哭還該笑QQ?
身邊有四五個朋友都在拼明年的國考說...^^"呵呵。
總之~希望看到這篇的朋友,就算用不到,也請把它當成常識唷!
或許有一天你的朋友會需要你的提醒!!
就醬啦!
寫的義憤填膺的= ="喝杯飲料...下班嚕^^
- Nov 19 Mon 2007 18:45
不懂法律就該負債一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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