剛剛在Mpbile01的討論區裡面,看到有人發了一些有趣的問題....

*).假設有人會偷吃東西,於是在食物裡面下了「含笑半步癲」,偷吃的那個人吃掉以後,偷笑了一下離開,結果當場掛掉。

*).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,在家中佈了「北斗七星陣」來防盜,結果小偷跑進來,被七星陣「幹掉作肥料」。

*).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,有小偷想偷夥計,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,四肢全殘。

*).家裡養了隻獵豹,小偷跑進來,被獵豹當成午餐吃掉。

以上都是在沒有貼警告標語的情況下發生,請問現行法律上的責任是如何規定?若事前有貼警告標語,是否責任又會不一樣?
 

有人回了下面的回答....

*).假設有人會偷吃東西,於是在食物裡面下了「含笑半步癲」,偷吃的那個人吃掉以後,偷笑了一下離開,結果當場掛掉。
=>這叫蓄意謀殺..(明知服用者必死..) 除非他能主張含笑半步顛吃不死人..可修正為過失致死..

*).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,在家中佈了「北斗七星陣」來防盜,結果小偷跑進來,被七星陣「幹掉作肥料」。
=>這應該算防衛過當..判各過失致死吧...

*).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,有小偷想偷夥計,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,四肢全殘。
=>鳳凰基金會是主要的訴訟對象吧(發明設計單位)..李麥克只是員工..除免責外搞不好也可撈上一筆..(高危險工作者)..

*).家裡養了隻獵豹,小偷跑進來,被獵豹當成午餐吃掉。
=>先來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,再來各過失致死..


我個人倒是KUSO的認為....

1.有沒有可能算上防衛過當?我為了要防止別人偷取東西,所以我下毒要讓歹徒懼怕,但卻因此過失致死。
而沒放警告牌是因為這是我的私有物品,本就不該任意取用,無須告知。
或是也可能無罪,因為我下毒在自己的食物,即使我知道有人會來偷吃,但我並沒有要殺害他的意思,
因為只要他不"笑",並不會死亡,所以因該是無罪?
可能要去翻翻法律課本看看QQ"個人傾向無罪,因為有阻卻違法的事由。


2.這是無罪吧?小偷先侵犯住宅,我在家中佈置陣法,並不會有危害他人的因素,也就是沒有犯意,
因該能夠提出阻卻違法事由的。個人認為無罪。

3.....夥計防衛過當,造成小偷重傷害,因可追朔飼主,也就是李麥克,小偷可向李麥克求償,李麥克可能需要負擔刑責,
但李麥克可以舉證,是鳳凰基金會設計失當,轉而向鳳凰基金會提出告訴並求償QQ?

4.....可能要先討論獵豹有沒有違反公共安全(任意行動下),再討論飼養家中是否妥當,
如果有違反公共安全,那就不是過失致死,如果不違反,因該也不是過失致死,
但也不是故意....而非出於過失和故意,因該是無罪....QQ"天阿QQ"哈哈
因該是有罪拉,只是我不太清楚要引用哪一個條文^^""

有沒有人要一起討論看看呢^^哈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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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devin64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